從農業(yè)部獲悉,截至2013年11月底,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面積達到26%左右,全國農村承包50畝土地以上的大戶達到287萬家,家庭農場的平均面積達到200畝左右。?
有分析認為,我國農村土地改革開始向縱深推進。2014年,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望在穩(wěn)定家庭承包關系的基礎上,推進所有權、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機制,推動農地資源有效配置和適度規(guī)模經營的發(fā)展。
農業(yè)部專家說,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堅持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,包含三大方面:一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;二是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、為主體;三是堅持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。在堅持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,將是接下來的工作重心之一。
業(yè)內專家表示,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“構建新型農業(yè)經營體系,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性權利”,其核心就是“三權分離”:尊重原有的集體所有權,劃斷農民的承包權,在此基礎上保護務農者的經營權。
農地產權是一個包含了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處置等多項權利在內的權利束。各項權利如何設置及在不同主體間分配,對農地制度的公平與效率具有重大影響。而構建“三權分離”的農地制度,最為重大的意義就是使農地的經營權相對獨立,為其在更大范圍內優(yōu)化流動配置和發(fā)揮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間,也為形成多元化的農地經營模式創(chuàng)造了必要條件。
正是因為對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定位非常明確,農民才能放心地把土地經營和管理委托給信托公司。也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,信托公司才有機會引進外資,形成全新的多元化的土地經營主體。
構建“三權分離”的農地制度,還有望為解鎖農地抵押困局創(chuàng)造最為關鍵的制度基礎。承包權和經營權兩權分離之后,原承包者擁有長期穩(wěn)定的承包權,能夠穩(wěn)定獲得承包權的財產收益,并以此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。而經營者則可以自身持有的、相對獨立化的經營權為客體來設定抵押。經營權抵押給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,并不影響承包農戶和集體的土地承包關系。經營者到期不能償還抵押債務,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也不能取得承包方的地位,只能是以土地經營獲得的農產品收入或地租收入優(yōu)先受償。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,能夠有效解決制約土地抵押的效率與公平不可兼得的問題。